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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拒执罪新规施行后 湖北发出首份判决

2024-12-05 12:01:45 黄石日报 22458℃

“被告人严某某,你在未偿还他人债务的情况下,逃避法律义务故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2日上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严某某因逃避执行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为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2月1日正式施行后,湖北法院发出的首份拒执罪案判决。

严某某与阮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阮某去世后该房屋由严某某、阮某父母、阮某儿子共同继承。因阮某生前欠某劳务公司借款,某劳务公司遂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4名继承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阮某父母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后严某某与某劳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因严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某劳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对该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严某某为逃避执行,将案涉房屋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儿子并完成过户。

《解释》规定,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案中,严某某为逃避执行裁定,采用虚假交易,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案涉房屋,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量刑。据此,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承办法官提醒,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生效裁判绝非一纸空文。任何披着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虚假转让等“合法”外衣之壳,行逃避执行判决裁定之实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记者 吴海峰 通讯员 李梦婷 王路路)

编辑:郭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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