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一定要收下这面锦旗,为仙桃法院的公正与高效点赞!”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赵某甲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承办法官高超将释法答疑工作贯穿始终,促进该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1997年,赵某甲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缴款收据上记载的交款人为赵某甲。后某房地产公司集中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赵某甲在收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载明的登记人为赵某乙。经询问某房地产公司,得知不会影响自己的权利后,赵某甲未及时进行更正。多年来,赵某甲一直使用该房屋。
2023年,赵某甲因患病急需用钱,欲出售房屋,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与其不一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赵某甲遂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更正登记申请书。
但因赵某甲现身份证号码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赵某乙”的不一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赵某甲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法官,房屋确实是我花钱购买的,缴费的票据也是我的名字。”赵某甲认为该告知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高超仔细阅读卷宗,梳理案件的焦点及难点。结合争议焦点,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角度出发,多次向双方当事人核实涉案房屋所有权信息和房屋登记原始档案,并前往市民之家、市公安局现场核实赵某甲与赵某乙的身份信息。
最终,经调查走访,高超确认赵某甲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依法判决撤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时责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重新作出是否更正登记的决定。
宣判后,高超进一步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随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赵某的涉案房屋办理了变更登记。(通讯员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