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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三部门加强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

2024-10-17 18:00:53 黄石日报 27803次

16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获悉,日前该局联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黄石监管分局、市国资委出台了《黄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细则》,要求进一步规范黄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偿还。

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是指由市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用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资金,包括涉及贷款质押的后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产生的租金收入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期的房屋销售收入。

筹集(收购)主体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申请专项贷款要符合相关要求,利用贷款购买的商品住房应为法律关系清晰、已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或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的存量商品房。筹集(收购)主体的专项贷款资金要单列账目、单独核算,贷款支付资料需经过贷款金融机构审核,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用贷款资金购置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产生的租金收入应在贷款金融机构开设双方共同监管账户,账户资金除用于保障性住房日常维修维护、整体改造支出、第三方咨询服务费用、管理费、税费及支付相关人员经费后,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用贷款资金购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期的房屋销售收入、补贴收入及税收返还也应在贷款金融机构开设双方共同监管账户。

筹集(收购)主体及贷款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收购及贷款。筹集(收购)主体应定期向贷款金融机构汇报项目信贷资金、项目资本金使用情况和收购配售进度,对于出现收购进度与贷款支付进度不符、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等问题,双方要共同协商解决。(记者 廖巍巍)

编辑:郭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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