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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层层压实责任 24小时巡查监控

2024-10-16 18:00:12 黄冈新闻网 23013次

“谁用秸秆谁受益,谁烧秸秆谁受罚;烧荒烧草烧秸秆,害人害己害子孙。”10月15日,白莲河示范区白莲河乡土库村党支部书记贺正旺提着喇叭,深入田间地头宣传秸秆禁烧工作。

今年初以来,我市坚持“预防为主、管控结合”原则,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举措,对露天焚烧进行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实时监控,全力打好秸秆禁烧“主动战”。截至目前,省生态环境厅反馈的无人机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的火点数据显示,全市秸秆露天焚烧情况较之去年同期相比下降91.56%。

高位推动“压”责任。10月初以来,市领导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森林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要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和秸秆禁烧工作,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和秸秆禁烧工作落地落实。市纪委监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多部门组成禁烧专班,对县(市、区)秸秆禁烧工作巡查督导。各市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层层压实责任,努力做到县包镇、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田,层层抓落实,责任无盲区。

学习借鉴“提”水平。市生态环境局派专班赴仙桃市学习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措施推进工作。蕲春县出台《蕲春县秸秆禁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党政同责、齐抓共管,逐步扭转被动工作局面。红安县利用村组干部入户宣传、生态护林员巡查、无人机巡飞监控等方式,在持续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同时,采取镇统筹、村和企业收运加工、养殖场使用的模式,畅通秸秆产销用渠道,达到农户受益、企业盈利、村集体经济壮大、养殖场成本降低、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目的。罗田县大力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提升行动,通过秸秆生产饲料、有机肥料等模式,初步形成“以养带种、以种促养、种养结合”的资源循环利用生产链,实现秸秆回收利用种养双赢。

综合施策“广”宣传。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各地组织禁烧巡查队巡回宣传,将禁烧工作落实到田间地头,确保全民皆知、家喻户晓。国庆假期以来,各乡、镇、村、组充分利用大喇叭、移动宣传车、张贴通告、悬挂横幅、户户走访等方式广泛宣传。元至9月份累计张贴禁烧公告10万余份,悬挂禁烧标语横幅近2万条,发放《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近50万份,出动宣传车辆1万余次,发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宣传资料近8万份。

科技巡查“快”行动。采取“人防+技防”的监管模式,推进巡检督查制度化、常态化。市级第三方无人机累计开展巡飞208个单元(1个单元50平方公里),发现火点264个,面积约23391平方米。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区域内重点乡镇开展巡飞,累计巡飞200余人(次)。市、县两级运用蓝天卫士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开展24小时全方位、无接触、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和消灭火点,及时翻耕,消除焚烧隐患。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亲自带队巡查督办秸秆禁烧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巡查机制,24小时不间断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进行重点巡查。

加强督促“抓”问责。各县(市、区)对所有省、市两级通报的火点,全部核实到点到人,对相关责任人通过批评教育、书面保证、书面检讨、训诫警告、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在查处地块责任人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工作的执纪问责力度,市禁烧办和部分县(市、区)将属地秸秆禁烧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属地责任落实不力乡镇、村组责任干部进行工作约谈提醒,对重大火点的责任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截至目前,我市因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管控不力问责84人,因秸秆露天焚烧被行政处罚109起,对381起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批评教育6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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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秸秆的危害

秸秆是成熟农作物茎叶部分的总称,通常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菜、棉花等粗粮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秸秆禁烧是指农民将农作物秸秆用火烧毁的一种行为。因为秸秆焚烧的害处很多,所以要禁止秸秆焚烧行为。

(一)污染大气环境。有数据表明,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其中二氧化硫的浓度比平时高出1倍,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3倍,相当于日均浓度的五级水平。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二)引发交通事故。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人身安全。

(三)破坏土壤结构。秸秆焚烧入地三分,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坏,腐殖质、有机质被矿化,田间焚烧秸秆破坏了生物系统的平衡,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加重了土壤板结,破坏了地力,加剧了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

(四)引发火灾。秸秆杂草焚烧时,极易引燃周围易燃物,导致“火烧连营”。一旦引发大火,往往很难控制,将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在居民住宅、天然气管道、电力设施附近,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秸秆禁烧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编:王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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