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污染环境案宣判,两名被告被作出有罪判决。
1999年至2023年9月,刘某甲伙同其子刘某乙,在本市工业园某村一居民楼内放置镀锌设备从事电镀加工作业。其中刘某甲负责电镀作业,刘某乙负责购买原料、接单、结账、生产等工作。生产过程中,二人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将电镀清洗废水采取用桶提的方式直接倒入作坊东面无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后经采样监测,镀锌清洗废水收集坑内总锌超标,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给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
案发后,承办检察官坚持严惩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在依法批准逮捕被告人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做好现场证据固定并对污染结果进行鉴定。另一方面,承办检察官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合对刘某甲、刘某乙进行释法说理,督促两人尽快完成环境修复工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刘某甲、刘某乙出资45000元完成了全部受损环境的修复。后市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对市检察院指控的污染环境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依法判决两名被告人承担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通讯员袁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