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全媒体记者李晨通讯员周锋)近日,市财政局出台《鄂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8月1日起,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机制在我市范围内全面实施。
据了解,市财政局严格遵照《关于做好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5号)和《鄂州市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机制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机制。
《通知》规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适用对象涵盖参加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实行自愿原则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承诺。
《通知》明确,供应商只需根据自身情况作出书面承诺(需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即可无需再提供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
《通知》强调,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内容及提供的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如作出虚假承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依法追究供应商相应责任。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机制的实施,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手续,降低供应商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激发中小微企业供应商的活力,为推进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增添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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