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新闻网讯(潜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马煜通讯员刘子琴)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在游乐中心蹦床玩耍受伤引起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今年6月1日中午,未满12周岁的芽芽(化名)由其母亲陪同,来到某游乐中心游玩。芽芽母亲向某游乐中心支付门票款,并签署了《免责声明书》一份,该声明书载明“出于安全考虑,12周岁及以下的儿童必须由监护人陪同进场及使用设备;12周岁及以下的儿童必须有监护人在蹦床边看护。作为监护人,您必须承诺守在蹦床旁尽到看护义务,不得让儿童在蹦床上做一切危险动作,必须注意不得让儿童头朝下玩耍,以免意外发生”等内容。
随后,芽芽独自进入某游乐中心蹦床区游玩,芽芽母亲到旁边休息区等待,未陪同芽芽一起进入游玩场内。
13时40分,芽芽在蹦床滚筒区玩耍时,因未采取正确的玩耍方式,导致被滚筒带动脱离地面进而翻倒落地受伤。芽芽受伤后,其母亲送其至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左锁骨骨折,予以锁骨带固定治疗。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芽芽母亲遂以芽芽名义,将某游乐中心诉至市人民法院。
另查明,芽芽当日进入某游乐中心的门票由其母亲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在商品详情页展示的游乐中心照片中可见,多处张贴安全提示内容。而且,某游乐中心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在场内巡视,对场内游客玩耍的危险行为予以提醒和制止。芽芽在受伤之前,多次由其母亲陪同前往某游乐中心玩耍,芽芽在蹦床滚筒区玩耍时,曾有工作人员提醒和制止其危险行为。但在芽芽受伤当时,并无工作人员在周边巡视提醒或看护。
承办法官表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游乐中心在经营蹦床过程中,虽依照相关规定对游客及其监护人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并在相关区域设置了安全提示内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和规定进行看护和管理,现场缺乏安全保障人员履职尽责,未对芽芽在滚筒区的危险动作予以提醒和制止,导致损害的发生,某游乐中心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因消费者签订了《免责声明书》而免除。而且,《免责声明书》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亦需要注意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阶段的局限性。在携带未成年人进入游乐场所时,应进行有效随身看护,仔细阅读安全警示提醒,遵循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芽芽的母亲签署了《免责声明书》,其应当明知该游乐中心玩耍项目存在一定风险,却未进场陪同看护,放任芽芽在该场所游乐时受伤,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量造成芽芽人身损害后果的原因和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芽芽母亲与某游乐中心各承担本起事故5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